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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优惠

    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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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应对象:

    科技

    工商

    税务

    农业

    商务

    工信

    司法

    环保

    国土

    住建

    水利

    文化

    卫生

    其他

  • 支持方式:

    贴息

    税收减免

    补助补贴

    资质认定

    其他

  • 政策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申报主体:

    企业

    园区

    高校院所

  • 主题分类:

    发改

    科技

    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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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

    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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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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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84号)要求,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现将《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辖市(区)委宣传部、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文改字〔2011〕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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