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采矿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 所在省份: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所在城市:

    请先选择省份

  • 所在区县:

    请先选择城市

  • 政策类别:

    全部

    企业开办

    人才引进和能力提升

    市场拓展

    品牌建设

    税费优惠

    信息化建设

    转型升级

    创新研发

    科研课题

    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

    资质认定

    节能环保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改革上市

    产业发展

    平台基地

    孵化器及基地建设

    其他

    结果公示

  • 适应对象:

    科技

    工商

    税务

    农业

    商务

    工信

    司法

    环保

    国土

    住建

    水利

    文化

    卫生

    其他

  • 支持方式:

    贴息

    税收减免

    补助补贴

    资质认定

    其他

  • 政策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申报主体:

    企业

    园区

    高校院所

  • 主题分类:

    发改

    科技

    工信

    财政

    人社

    农业

    商务

    文旅

    市场

    组织

    税务

    其他

更多选项  
发布时间
搜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共6237项
第5556~5560项
第1112/1248页
新手必读
曝光台
双创
E交易
路演中心
您是第 0 位访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0-13楼 联系电话:0519-88885680
Copyright © 2019-2029 常州创业投资集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