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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转型升级

  • 标       题 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4-05-28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8     23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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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精神,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扶持,现就落实该文件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奖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需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且获奖位次列前5位。申请材料由区科技局汇总,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文件,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同一主体分别获得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孵化器或加速器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补足奖励至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常开科〔201318号)执行。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后次年开展绩效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奖励。

“三中心”指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站”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其他研发机构指重点实验室、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三大类研发机构类别内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国家、省、市、区层级差额奖励;类别间可以重复享受。

()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奖励。由区科技局统一提交上级立项文件或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 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匹配。国家项目由企业提交立项文件、合同、项目(课题)任务书、银行进帐单等,省级项目由企业提供银行进帐单,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匹配款项。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 201311日以后涉及知识产权的奖励,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

()201311日以后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由区科技局按《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附件二)执行,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

() 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 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十一)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11日起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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