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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主题分类 税费优惠

  • 标       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财税〔2002〕24号

    发布日期 2017-09-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2     29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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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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