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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9-2021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 发布日期:2019-08-27  20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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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针对新政,纳什空间政府事务中心总监王巍表示,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其中2019年之前被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按规定申报,可享受政策。而2019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月起的次月,按规定申报,可享受政策。

王巍还表示,至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如何申报免税,通知中并未提及,相信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会有明确指导。

据中国科技部官网公布的消息,截至2017年底,全国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达50家;全国孵化器数量达到4069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988家;众创空间达到5739家,其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1976家。各类孵化载体内在孵的科技型创业团队和企业近60万个,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1.1万家,带动创业就业人数超过300万人,拥有有效知识产权达45万项。

以下为财政部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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