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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2-09  18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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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现开展2018年度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拥有常州市户籍或持有常州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一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第一专利权人应符合资助对象要求。国(境)外专利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符合资助对象要求,其他共有人应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中国公民。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政资金情况,对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择优资助。

(一)国内专利

1. 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为产业前沿技术,创新难度高、同族专利数量多、保护范围合理、技术适用范围广、不可替代性强,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对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实现产业转型发展具有引领支撑作用。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依据高质量专利评选指标打分选定,按照得分划分A、B、C三类,A类每件资助0.5万元,B类每件资助0.4万元,C类每件资助0.3万元。对A类中获得百件优秀发明专利奖励的不重复资助。

2. 百件优质发明专利。从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A类中全省共评选百件优质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3.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部分授权发明专利。依据高质量专利评选指标打分排名,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资助比例进行选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国(境)外专利

1. 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国家公布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状态,具有授权前景,且未获得过省级专利资助的,按照专利申请地国家(地区)费用标准分类定额资助。

2. 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1)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按照专利授权地国家(地区)费用标准分类定额资助。

(2)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每件资助0.2万元。

(3)受让取得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境)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在国(境)外获得授权,授权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按照专利授权地国家(地区)费用标准分类定额资助。

3. 国(境)外专利产业化奖励

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地产业化的企业专利(不包括受让获得专利权),且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经专家评审,全省共择优选定10个产业化项目,每个奖励20万元。

三、资助程序和材料

(一)国内专利

1. 筛选。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省高质量发明专利条件,从全省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授权的发明专利中初步筛选出资助专利清单。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前将拟资助清单分发给各辖区知识产权局。

2. 核实。各辖区知识产权局组织拟资助专利的专利权人补充完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信息(信息内容见附件1),各辖区知识产权局汇总并核实,然后于2018年3月26日前将《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内专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市知识产权局会市财政局对汇总表核实后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 审核及确定。省知识产权局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列入本年度资助范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助经费。

(二)国(境)外专利

1. 申请。由申请人在2018年3月5日前通过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在网上自行申报,按照系统指定的文件目录上传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① 在系统上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申请表》(附件4);

② 《信用承诺书》扫描件(附件6);

(2)权利人证明材料

① 企业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原件扫描件;

② 高校或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

③ 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扫描件;

④ 涉及多个申请人(权利人)的,须提交共同申请人(权利人)书面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扫描件;

⑤ 涉及专利权转让、企业更名的,须提交转让合同、协议和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原件扫描件。

(3)其它证明材料

① 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专利申请,须提供具备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和授权前景检索报告原件扫描件。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检索日期须在2018年1月20日至3月20日期间;

② 在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须提供境外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公布文本及中文译本原件扫描件。

③ 各项费用凭据扫描件,包括境外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寄送的费用凭证和代理机构出具的费用凭证扫描件。

2. 汇总。各辖区知识产权局登陆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汇总和审查申请材料,于2018年3月9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上传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核工作后,通过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提交。各辖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申请汇总表》纸件(附件2)并盖章,于2018年4月3日前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 审核及确定。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列入本年度资助范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经费。同一申请人的国(境)外专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申请人的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国(境)外专利产业化奖励

1. 申请。由申请人在2018年3月5日前通过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上自行申报,按照系统指定的文件目录上传下列申请材料:

(1)在系统上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表》(附件5)。

(2)《信用承诺书》扫描件(附件6);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注册资金中外资比例证明材料、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证明材料、属于政府支持项目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收益证明材料等原件扫描件;

(5)境外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证书或授权公布文本扫描件及中文译本原件扫描件;

(6)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产业化检索报告原件扫描件;

(7)在境外国家(地区)专利产业化证明材料:包括与专利授权地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专利产品出口授权地报关单原件扫描件,以及利用该专利在授权地进行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2. 汇总。各辖区知识产权局登陆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汇总和审查申请材料,于2018年3月9日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上传设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核工作后,通过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提交。各辖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汇总表》纸件(附件3)并盖章,于2018年4月3日前报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3. 审核及确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10个产业化奖励项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奖励经费。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将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中国(境)外资助申请和国(境)外专利产业化奖励资金申请填报截止时间为:企业填报提交时间为2018年3月5日之前,辖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提交时间为2018年3月9日之间,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审核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国内资助申请开放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3月31日。

(三)各辖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单位(个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申请汇总表》、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国(境)外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汇总表》,并盖章后于2018年4月3日前报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各辖区知识产权局应于2018年3月26日前将《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内专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五、联系方式

单  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金坛区知识产权局

马忠亮

82883698

13806148181

武进区知识产权局

殷亚红

86310510

13701506069

其中:常州经济

开发区科技局

许梓晗

89863172

13196739181

新北区知识产权局

王  刚

85178985

18915899839

天宁区知识产权局

陈  嘉

86915821

13861190002

钟楼区知识产权局

杨  蕾

88890740

15006112088

常州市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中心

王  伟

89859311

89859310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梅宇宏

85681529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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