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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1-04  22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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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10〕78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

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

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我区综合经济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常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1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一)根据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重点支持海内外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及中央企业在创新型科技园区内单独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在创新型科技园区内建设培育新兴产业集群的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新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其中符合《武进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管理意见》规定的,由该“专项基金”给予支持。

(二)围绕五大产业发展,积极引进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重点创业平台,鼓励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新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其中符合《武进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管理意见》规定的,由该“专项基金”给予支持。

二、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据实扣除。

(六)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按新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由区科技经费给予奖励。

(七)鼓励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863”计划、国家、省科技支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要求匹配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资助。

(八)鼓励创建省、市、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农业科技含量。农业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

三、加快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九)支持各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区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支持。

四、加强产学研有效合作

(十一)支持镇、开发区组织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活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十二)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开发中心,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十三)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对其引进(合作)费用给予资助。

五、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四)大力促进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产业化,重点支持在创新型科技园区内新实施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十五)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六)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跟踪服务,支持对重大技术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区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采购。

(十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强做大,对科技型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资产并购重组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减免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区级规费;支持本区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十八)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可计入成本费用。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十九)鼓励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专利由区科技经费按《常州市武进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十)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的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并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重大专利技术尤其是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技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二十一)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对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七、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二)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应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创新型科技园区内财政科技拨款占园区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6%,各镇、开发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1%,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十三) 区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重大科技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并向创新型科技园区倾斜。

(二十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发挥好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五)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鼓励开展针对自主创新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用好人才开发资金。围绕五大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区急需的境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对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给予安家费、生活费等专项资助,并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有关问题。重点支持在创新型科技园区内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十七)区政府定期表彰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和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其中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5-8名,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150名,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各奖项分别不超过10、15、20项,奖励经费由区科技经费列支。

(二十八)大力推进科普事业,全面贯彻落实《武进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公众科学素养,逐年增加财政对科普的投入,切实加强科普设施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向公众展示科技创新成果,帮助群众了解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形成全社会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题词:科技创新  意见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

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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