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通知公告
  • >
  • 详情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主题分类 其他 税费优惠

  • 标       题 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财税〔2014〕98号

    发布日期 2014-12-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9     257次阅读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9日


新手必读
曝光台
双创
E交易
路演中心
您是第 0 位访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0-13楼 联系电话:0519-88885680
Copyright © 2019-2029 常州创业投资集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