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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林、牧、渔业 产业发展

  • 标       题 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常农计〔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09-27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7     102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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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14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3〕22号 苏财农〔2023〕48号)、《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市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农计〔2023〕12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专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常农计〔2023〕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树标杆,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培育,支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头雁,培育和激发多元化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类项目

1.建设内容。扶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以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生产条件设施改善项目,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家庭农场重点建设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休闲农业等设施,提升物质装备水平,运用数字化农业技术,开展质量认证、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与推广、农产品展销、人员培训等;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重点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品牌打造及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数字化手段应用、成员培训等服务。

2.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的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项目建设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建设主体需自行提供由第三方机构盖章出具的审计报告。生产设施设备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单个项目的补贴比例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单体家庭农场项目补助额度为9万元左右。单体农民合作社项目,重点向农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建设工程支持的第一梯次“头雁”示范社倾斜,根据实际需要,单体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头雁”示范社之外的一般农民合作社,单体项目补助额度为20万元左右;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合作社及集体领办的综合社,单体项目补助额度为50万元左右。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平均量化到全体社员。

(二)奖补类项目

1.建设内容。根据《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农规〔2021〕7号)、《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农规〔2022〕7号)和《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常农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支持各地开展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工作,推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根据《常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场)”行动方案》(常农办发〔2023〕5号)的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家庭农场联盟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会计核算、财税代理等强化机制建设的综合服务,以及开展生产经营类服务,包括制定不同产业生产技术标准,建立质量管控体系,打造推广维护产品品牌,构建线上线下整体营销体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主体挂牌承接。

2.补助标准。2023年新评定的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单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2023年新评定的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单体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家,家庭农场联盟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家。

三、项目管理

各地要按照《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因地制宜细化制定适合本地执行的实施方案或申报通知,规范项目管理,加快任务执行。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通过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的,将追究有关方面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出现以下情况的主体,不得申报本项目:

(1)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不到位,拒绝配合监督抽检、例行监测,检出禁限用农(兽)药的;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未实行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的;

(2)上年度发生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存在环保举报、督察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

(4)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在上年度承担各级各类农业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如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当年度该建设主体的补助资格,并列入农业项目申报不诚信名录。对列入不诚信名录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所有农业项目,不得享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1)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贴、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2)项目评审后无正当理由放弃验收或申请取消项目申报。

联系方式: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电话:85680716。

附件

1.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2.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项目总结材料(参考格式)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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