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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 标       题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常人社发〔2022〕113号

    发布日期 2022-07-11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1     15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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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苏人社函〔202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申请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部门按照《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常人社发〔2022〕53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流程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存储申请表上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二、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送市劳动监察支队。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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