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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标       题 关于常州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常人社发〔2020〕105号

    发布日期 2020-09-14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常州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4     46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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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9335元,下限不得低于3368元;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此期间月缴费基数分五档:第一档为19335元;第二档为16842元;第三档为7216元;第四档为4329元;第五档为3368元。在此期间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五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

四、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3368元。

五、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4533元。

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2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7341元。

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2091元。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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