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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金融业 其他

  • 标       题 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9-12-15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5     25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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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区政府)及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自身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参控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区财政局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第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收入,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已改制一级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新北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已改制子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区财政局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一级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区财政局申报使用项目,区财政局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一级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监督。区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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