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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创新研发

  • 标       题 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17-08-31

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8-31     219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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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资开发,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

1. 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指面向街道(镇)、行政村行使协管职能的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管、城市协管、流动人口协管等;

2. 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指街道(镇)、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岗位和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看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等;

3.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岗位。主要指在“残疾人之家”内从事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4.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根据全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各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动态监管”的原则,统筹下达各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作,并根据市下达就业援助目标、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各区、街道(镇)可委托一家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接管理单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1、2、4类岗位按以下流程申请、审核:

(1)申请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申请,填写《常州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单位合法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承接管理单位还须提供其与区人社部门、街道(镇)政府签订的《同意申请公益性岗位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原件1份。

(2)审核

结合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填写《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4)并核实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于每季末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类岗位按以下流程申请、审核:

(1)申请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残疾人之家应向所在地区残联申请,填写《常州市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单位合法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审核

结合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区残联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初审,填写《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4)并核实后报市残联复审,市残联于每季末月5日前汇总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48小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上岗手续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按规定办理录用、参保等手续后,应填写《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增减变动申报表》(附件6),并提供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申报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对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进行核定。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人员的岗位不应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岗位的,应及时申报。

四、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1. 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 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3. 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发放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申报上季度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携带《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7)、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向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地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办理申报手续。公益性岗位的“两项补贴”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 强化监管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公益性岗位监管责任,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侵占挪用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2.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建立工作考核台账,如发生岗位变动(包括工作地点变化、人员更换等),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区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劳动保酬,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

3. 建立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连续6个月无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核减。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核实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

4.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各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和退役军人就业。

八、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九、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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