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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企业开办

  • 标       题 常州市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常财规〔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05-21

常州市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5-21     268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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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财规〔201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缓解领军型人才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常发〔2013〕2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意见》(常政发〔2013〕134号)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在常州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期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保证保险费补贴,8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组织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合作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领军型人才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军型人才企业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龙城英才计划”AB类项目。具体企业名单由市人才办审核确认。

第五条 每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六条 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确定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的贷款额度,保险公司对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据此计算贷款利息。同时,银行不得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二)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借款企业资信状况、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所属行业等因素,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和附加性保费收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3%。

(三)保险费补贴。市人才办对办理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企业给予贷款本金2.5%的保险费补贴。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九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应按月向市人才办、财政局报送贷款企业报表,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负责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按10%:90%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贷款本息损失的30%向市人才办(财政局)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经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者保证保险累计赔付率(累计赔付总额/累计保费收入)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承担贷款保证保险的累计赔款总额不超过累计保费收入的150%,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按协议要求银行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偿欠款。银行也应将贷款发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按原比例分配,同时向市财政局退回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有权提前中止合同和收回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才办关于印发〈常州市领军型人才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工贸〔201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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