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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要点

发布日期: 2022-03-09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在2022年1月1日后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2.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照相关方式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等。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自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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