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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农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1

各市、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农村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为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金融支持,助力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苏农贷”专项贷款产品,现将《江苏省“苏农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苏农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持力度,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由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为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工作目标。提高合作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服务能力,有效缓解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助力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发“苏农贷”产品。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原“金农贷”“富农贷”“新农贷”“益农贷”“鑫农贷”等整合,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苏农贷”子产品,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服务。“苏农贷”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简称“普惠基金专版”)实现信息化管理。


1.贷款对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优先满足列入县级及以上名录(县级及以上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优先支持首贷主体,向万企联万村涉农贷款主体倾斜。“苏农贷”用于农业直接及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农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2.贷款额度。省财政厅根据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每年确定“苏农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


单户规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小微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含);省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


比例限制。合作银行单户200万元以下的贷款规模不低于贷款总规模的60%。


3.贷款期限。“苏农贷”主要满足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正常不超过1年(含)。


4.贷款利率。合作银行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对于以信用方式投放的“苏农贷”,利率不高于LPR+100个基点。对于追加抵押、担保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除约定贷款利率外的任何费用。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5.担保方式。“苏农贷”以信用方式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中型农机具、船网工具指标、水域滩涂养殖权、订单、仓单、保单、农业活体等抵押、担保措施的,不包括房地产抵押等强担保措施。如借款人是企业等,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鼓励省农担公司对符合规定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


(二)建立“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


建立包括县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普惠基金专版共同管理。省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态管理,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由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态管理;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由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态管理。


(三)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苏农贷”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本金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80%。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苏农贷”政策支持。对于“苏农贷”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贷款,出现不良的,风险补偿基金不予风险补偿。


(四)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日常管理。


1.省风险补偿基金对“苏农贷”提供风险补偿,并根据贷款规模和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省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简称“省基金管理人”),对省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


1.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优选“苏农贷”合作银行。对于同意遵守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要求,有工作基础、有专门业务管理机构、基层网点有效覆盖、有特殊优惠信贷政策的银行可申请开展“苏农贷”业务。


2.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3.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4.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与合作银行签订“苏农贷”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苏农贷”工作。


(二)明确“苏农贷”申请、备案流程。


1.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通过普惠基金专版申请贷款,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苏农贷”,禁止同时申请多笔和跨产品申请。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普惠基金专版,完成“苏农贷”备案。


4.合作银行负责“苏农贷”的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苏农贷”支持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续贷,鼓励 “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苏农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初审、省财政厅复核、省基金管理人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普惠金融专版。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基金,降低贷款不良率,并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3.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根据约定的风险共担比例及时清算,返还省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应分别设立“苏农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牵头择优确定合作银行;组织开展“苏农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建立省“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名录库;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参与“苏农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参与选择合作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农产品品牌发展中心开展“苏农贷”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三)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建立省“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督促、指导当地合作银行开展“苏农贷”业务。


(四)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苏农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录入普惠基金专版;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苏农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五)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财政部门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苏农贷”不良贷款占全部“苏农贷”贷款余额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设置风险补偿上限,合作期风险补偿率超过3%的,财政部门对于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在合作期第一年,对于同一家银行提供的“苏农贷”累计项目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合作期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80%)。


(二)实施考核奖惩。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苏农贷”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省普惠基金专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产品发布、贷款申请、融资对接、风险补偿等实施全流程线上管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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