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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2-06

为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市中小企业的冲击,切实降低影响,尽快稳定生产经营形势,2月4日,我市下发《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意见》共包含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加大金融支持、强化精准服务四个方面,共21条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徐州遵照执行。

《意见》提出,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各银行金融机构减免2个月逾期贷款罚息;并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由财政给予2个月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将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可申请企业范围临时扩大到C级纳税人,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

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引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建立携手共进,共度时艰的合作共赢机制。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2个月的房租。

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5%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20%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

《意见》对稳定职工队伍,提出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提出要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意见》在强化精准服务方面提出,要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紧急采购绿色通道,加大政务服务便利化力度,畅通中小企业问题反馈渠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要发挥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集成作用,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围绕防疫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涉企诉求快速交办督办机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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